“云在指尖”被定性传销,微信分销、微电商该怎么定性?
一:事件详情
相信大家Zui近一定听说过云在指尖被定性为传销这一事,那么云在指尖到底是什么?他的运营模式又是怎样,他又如何成为传销的;下面大家就跟着玖灵猴网络来对云在指尖进行剖析,让我们看看盛极一时的微商平台是如何一步步走向传销的道路的;
云在指尖是2014 年10月31日运营上线,该商城是当事人自行开发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 截止2016年2月2日,在售商品16类、6000多种,供货商150余家。商城通过链接微信公众号“云在指尖”自定义菜单,利用微信进行推广,商城运行数据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中。
意在全民挣钱,购物过程中通过成为会员,发展下线拿取下线的提成来让消费者获取利润,以达到购物0消费,购物赚钱的噱头;2016年2月,云在指尖总会员246万人,1星会员是230万人,2星会员是18万人,3星会员是4227人,4星会员是1309人,5星会员是378人,人员层级总数为52级。
云在指尖运营模式:
消费者只要在该网络商城消费128元的产品,就自动升级为“指尖管家”,参与公司80%的利润分配,可以拿八代的奖金。按照“云在指尖”的会员机制,当你推荐一个人成为“指尖管家”(第一代)时,你可以拿40%的利润,当你的第一代管家推荐一个管家(第二代)时,你可以拿10%的利润。第三代至第五代,都可以提取10%的利润。第六代拿8%的利润,第七、八代拿6%的利润。
传销定性:
1、《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 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 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 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参与人员累计消费满 128 元,成为“1 星”会员后具备发展其他人消费加入并从中获得报酬 的资格,“1 星”可获得下线八层内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人 员的“指尖管家收入”。参与人员追加投入达到 880 元升级 为“2 星”,不仅可获得下线八层内的“指尖管家收入”,还可获得下线无限层的“推广渠道收入”。“云在指尖”商城还设置会员升级规则,用更高的会员级别可获更高比例的 “推广渠道收入”,诱使被发展人员增加直接和间接滚动发 展的“1 星”会员数量,进而提升会员级别,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而“1 星”会员又要以购物的形式先缴纳 128 元。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购买商品的形式交 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行为。
2、《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 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被发展人员通过发送链接地址和二维码,继续发展其他人关注商城并锁定上下线关系,其他人员消费后确认并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参与人员以购物 10 形式缴费加入时产生佣金,“云在指尖”商城依据上下线层级关系确定上线各层人员“指尖管家收入”分配比例,计算 和给付上线人员“指尖管家收入”。“云在指尖”商城还设定以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1 星”会员数量为依据的会员级别,以会员级别确定“推广渠道收入”的分配上限,依据各级别会员的上限差值和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和给付各级别 会员获得的“推广渠道收入”。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所指行为。
3、《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2 星”会员通过增加直接和 间接发展“1 星”会员数量提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是计算 和给付“推广渠道收入”的依据,发展“1 星”会员数量越 多,会员级别越高,获得“推广渠道收入”上限越高。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 酬,牟取非法利益,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 项所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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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办“云在指尖”商城,通过计算机系统设置“上下线层级关系、入门费、会员级别和会员晋升条件、团队计酬分配规则”构成了“云在指尖”传销制度规则。以发展其他人员关注商城并在商城内消费,确定多层级上下线关系。 设置继续发展人员并从中获得报酬的Zui低消费门槛。设置会员晋升规则,要求人员追加消费和继续发展其他人员成为“1 星”会员进而提升级别。以会员级别、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 和给付上线人员发展下线加入的佣金。用具有典型传销特征的佣金制度规则,诱使和要求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和 传播。被发展人员以购买商品形式缴费加入,支付了货款、 上线佣金、平台技术服务费和当事人非法收入。当事人将佣金部分,按预先设计的制度规则进行分配,导致关注群体受 利益诱惑进行非理性消费、过度营销分享,使得微信平台中充斥“云在指尖”的传销信息,正常使用微信的人群被恶意推广,破坏了互联网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传销违法行 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国务院《禁止传销 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
那么一个“云在指尖”倒了,就结束了?
这个回答肯定是不可能,那么到底是因为什么让实体的传销也坐上了互联网的快车,将传销发展到线上的呢?
玖灵猴技术给出的答复是:
首先,传销的本质就是通过熟人之间进行快速的传播,达到一个人数的扩充,而恰恰互联网的作用其一就是这个,能够在Zui简单的,Zui便捷的将消息进行扩散;(这里可以从那些一页爆红的网红就可以了解),就比如Zui近一组流行词:蓝瘦、香菇 ,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快速传播,让一步小视频能够快速火遍整个网络;传销就是利用这一优势,从线下迅速转到线上,而且还有越来越旺盛的趋势;
那么微信就没有对策?
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平台,公众平台出现后也被商家充分挖掘,于是类似三级分销就出现了,很多人会说,我身边关注的很多公众账号和商家都在做三级分销,他们是不是传销呢?这个可以否定,三级分销只是作为一种激励政策,能够让商家快速的进行商品的销售,但是并不是盲目的扩充,微信其实早就介入到三级分销了,微信很早就公布了对于分销这一块的详细规定,针对分销其实微信管理的一直很严格,但是这个仅针对微信公众平台开发出来的程序而言,一些微信第三方开发商家还是会遵守这个规定来开发的,所以说对于微信公众平台大家是不用去质疑的;所以才能导致现在微信开发第三方的商家越来越多,百度随便一搜“安徽微信开发谁家好”“微信开发第三方”都是一大把的商户;
微信公众平台的出现,让商家多了一个宣传的渠道,而且是裂变是的发展,所以大部分商家都会去选择做这一块;那么对于安徽玖灵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来说,给用户开发微信分销,无论怎么玩转都是要遵守腾讯的规则;所以商家企业朋友也不用因为“云在指尖”事件而担心自己会不会在不知不觉中走向了违法的道路;
那么微商又该被划分在哪一块呢?
这个世界上本没有微电商,只是做的人多了,也是成了微电商
我们先讲第一个现象。开始的时候,只是试探着在朋友圈发发代购广告,有人买单了,后来尝试着放大人群,向外部拓展,从这时候起,微电商开始卖梦想了。于是,有人开始鼓吹微商是如何赚钱,各种p图,各种炫富,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加入。
这种疯狂鼓吹赚钱的微商模式,并不是一种良性的商业模式,其中不少是借助了层层分销的模式,也就是传销模式,和传销拉人头的模式不太一样,这种层层分销的微电商是给货的,不过是鼓励经销商去拼命发展代理,而不是老老实实的卖货,以产品为核心。结果,这一轮的泡沫随着“云在指尖”被定性为传销而终止。
另外还有一个现象,从2015年起,众多知名品牌进军微电商后销售额遇“断崖式”下滑,团队流失严重,大面积囤货,售后问题频出等。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品牌缺乏微商操盘手,对微商体系不熟悉或者用电商的团队转型微商等,“很不专业”,导致很多非常的化妆品牌在微商上“折戟”,微电商也就变成“微殇”。
“毒面膜”,“狂刷朋友圈”,“囤货”,“传销”,这些词汇曾一直围绕在微电商身边,是非功过,到底如何?我们在这里澄清下,第一、随着微信以官方的打击,这些现象将会随之销声匿迹的。第二,微信朋友圈的红利期已经过去了,刷屏呢,是众矢之的,命不久矣,而且,朋友圈的免疫力也大大增强了,这个时候,再谈“囤货”、“洗脑”,会叫人嗤之以鼻的。只要不贪心,上当都难。于是乎,经过这一轮轮的清洗之后,只有真正做产品、做服务的微电商能够存活下来,将会获得新的发展契机。
那么,你看,问题来了,微电商的本质是什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微电商?
从本质上看,电商的核心是搜索式购买,当顾客认可一个品牌的时候,在保证的前提下低价买入,电商非常依赖平台流量资源,但现在电商获取流量的成本越来越高,很多中小卖家生存艰难。这对于淘宝、天猫平台上的中小商家来讲,也是一个致命的死结,于是乎,2016年云栖大会上,马云讲到,准备抛弃“电子商务”的概念了,并且抛出个新概念“新销售”,线上、线下、物流等相结合,我个人感觉这个只是概念的玩法,多少有些换汤不换药的味道。
微电商和电商并不相同,微电商的核心是以人为核心的销售,是分享式购买,可能用户本来不需要这个产品,因为信任的朋友体验分享后发到朋友圈,觉得非常不错,进行购买。如今微电商已经打破电商的品类限制,以人为中心,只要消费力和人群匹配,可以组合非常多商品。另外,微商代理的核心是批发式购买,不同的数量,不同的价格,如果用户觉得产品品质不错,完全可以适当“囤货”因为可以省钱。
所以,这种是以人为连接点构建的渠道,相比传统电商以广告、店铺的传播速度要快得多,而且成本超低,甚至是没有成本。
这种诱惑力对电商、传统商业的诱惑力是大大的,但微电商的运营也没那么简单,操盘手、团队、技术,一个都不能少。
还有一点要提醒,从今年起,不少微电商运营已经开始转入线下了。
又慢半拍!
是不是有这种赶脚?
所以说微商其实是属于一种线上的个人代售,这个小编觉得对于这种商业模式,它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滋生的一种新型产业,并不能片面的评判他好与坏,因为确实微商能给我们带来一些我们生活中无法方便购买的东西,比如海外的代购之类,但是因为这个行业的快速膨胀,也总会有那么写不良商家钻上空档,出售一些劣质产品,所以小编的意见是,对于微商是不是传销,还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可以去了解,但是记住一句话“天上不会掉馅饼”,其实也就不怕了!
- 安徽玖灵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开业 2016-10-09